行政處罰決定書 封環(huán)罰決字〔2020〕第1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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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丘縣順達新型墻材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727MA3XUWON1G(1-1)
地 址:封丘縣荊隆宮鄉(xiāng)順南村
法定代表人:申虎田
執(zhí)法人員劉建昆、姜松對位于封丘縣荊隆宮鄉(xiāng)順南村的封丘縣順達新型墻材有限公司檢查時,發(fā)現該公司的年產6000萬塊煤矸石燒結磚項目,廢氣處理設施(雙堿脫硫)未加藥(堿);擅自使用散煤;部分原料露天堆放未覆蓋。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jiān)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jiān)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第三十八條第二款“在禁燃區(qū)內,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已建成的,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期限內改用天然氣、頁巖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和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之規(guī)定,已構成違法。以上事實有封丘縣環(huán)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等證據為憑。
根據你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河南省環(huán)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你公司的違法行為為一般。
我局于2020年8月20日向你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封環(huán)罰先告字〔2020〕第138號),告知你公司對我局擬做出的行政處罰有權進行陳述申辯。2020年8月21日你公司收到上述告知書后,在法定期限內,你公司未遞交書面陳述申辯材料,也未到我局法制室進行陳述申辯,也未提出聽證申請,自動放棄了上述權利。以上事實有《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封環(huán)罰先告字〔2020〕第138號)和《封丘縣環(huán)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文書送達回證》等為證。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款“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yè)、關閉:
(三)通過逃避監(jiān)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之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公司做出如下處理決定:
1、立即停止違法行為;2、處罰款十萬元的行政處罰。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guī)定,在禁燃區(qū)內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qū)新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達標排放的燃煤供熱鍋爐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組織拆除燃煤供熱鍋爐,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公司做出如下處理決定:
1、立即停止違法行為;2、處罰款三萬元的行政處罰。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yè)整治:
(一)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之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公司做出如下處理決定:
1、立即停止違法行為;2、處罰款二萬元的行政處罰。
合并處罰款十五萬元。
你公司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封丘縣環(huán)境保護局法制信訪室開具繳款通知書,然后到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繳納罰款(賬號:25700001200000079),交款后到封丘縣環(huán)境保護局法制信訪室開具罰款票據。
你公司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封丘縣人民政府或者向新鄉(xiāng)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zhí)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guī)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狡诓焕U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ǘ└鶕梢?guī)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ㄈ┥暾埲嗣穹ㄔ簭娭茍?zhí)行”規(guī)定執(zhí)行。
2020年8月28日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727MA3XUWON1G(1-1)
地 址:封丘縣荊隆宮鄉(xiāng)順南村
法定代表人:申虎田
執(zhí)法人員劉建昆、姜松對位于封丘縣荊隆宮鄉(xiāng)順南村的封丘縣順達新型墻材有限公司檢查時,發(fā)現該公司的年產6000萬塊煤矸石燒結磚項目,廢氣處理設施(雙堿脫硫)未加藥(堿);擅自使用散煤;部分原料露天堆放未覆蓋。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禁止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jiān)測數據、以逃避現場檢查為目的的臨時停產、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應急排放通道、不正常運行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jiān)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第三十八條第二款“在禁燃區(qū)內,禁止銷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已建成的,應當在城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期限內改用天然氣、頁巖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和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并采取有效覆蓋措施防治揚塵污染”之規(guī)定,已構成違法。以上事實有封丘縣環(huán)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等證據為憑。
根據你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河南省環(huán)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你公司的違法行為為一般。
我局于2020年8月20日向你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封環(huán)罰先告字〔2020〕第138號),告知你公司對我局擬做出的行政處罰有權進行陳述申辯。2020年8月21日你公司收到上述告知書后,在法定期限內,你公司未遞交書面陳述申辯材料,也未到我局法制室進行陳述申辯,也未提出聽證申請,自動放棄了上述權利。以上事實有《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封環(huán)罰先告字〔2020〕第138號)和《封丘縣環(huán)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文書送達回證》等為證。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三款“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yè)、關閉:
(三)通過逃避監(jiān)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之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公司做出如下處理決定:
1、立即停止違法行為;2、處罰款十萬元的行政處罰。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guī)定,在禁燃區(qū)內新建、擴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qū)新建、擴建分散燃煤供熱鍋爐,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達標排放的燃煤供熱鍋爐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主管部門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組織拆除燃煤供熱鍋爐,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之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公司做出如下處理決定:
1、立即停止違法行為;2、處罰款三萬元的行政處罰。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huán)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yè)整治:
(一)未密閉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的;”之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對你公司做出如下處理決定:
1、立即停止違法行為;2、處罰款二萬元的行政處罰。
合并處罰款十五萬元。
你公司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封丘縣環(huán)境保護局法制信訪室開具繳款通知書,然后到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繳納罰款(賬號:25700001200000079),交款后到封丘縣環(huán)境保護局法制信訪室開具罰款票據。
你公司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封丘縣人民政府或者向新鄉(xiāng)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zhí)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guī)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狡诓焕U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ǘ└鶕梢?guī)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ㄈ┥暾埲嗣穹ㄔ簭娭茍?zhí)行”規(guī)定執(zhí)行。
2020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