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封環(huán)罰決字〔2021〕第0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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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昌(廢品收購點):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10727MA45ADMB9A(1-1)
地 址:封丘縣城關鄉(xiāng)勾寨村
經 營 者:勾昌
執(zhí)法人員張永超、李小冬對位于封丘縣城關鄉(xiāng)勾寨村的勾昌(廢品收購點)檢查時,發(fā)現該收購點在用非移動道路機械未加裝污染控制裝置。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在用重型柴油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未安裝污染控制裝置或者污染控制裝置不符合要求,不能達標排放的,應當加裝或者更換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裝置”之規(guī)定,已構成違法。以上事實有封丘縣環(huán)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等證據為憑。
根據你收購點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河南省生態(tài)環(huán)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及適用規(guī)則,你收購點的違法行為不存在免予、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從重處罰的情節(jié)。
我局于2021年4月15日向你收購點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封環(huán)罰先告字〔2021〕第079號),告知你收購點對我局擬做出的行政處罰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2021年4月16日你收購點收到上述告知書后,在法定期限內,你收購點未遞交書面陳述申辯材料,也未到我局法治信訪室進行陳述申辯,也沒有提出聽證要求,自動放棄了上述權利。以上事實有《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封環(huán)罰先告字〔2021〕第079號)和《封丘縣環(huán)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文書送達回證》等為證。
根據該收購點的生產工藝和設備以及2021年1月1日實施的《建設項目環(huán)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顯示,該收購點的廢品收購項目無需辦理環(huán)評審批手續(x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guī)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未按照規(guī)定加裝、更換污染控制裝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tài)環(huán)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五千元的罰款”的規(guī)定。參照《河南省生態(tài)環(huán)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及適用規(guī)則(修訂),該行為適用通用處罰裁量基準,首要裁量因素為違法事實(裁量等級為1);其余裁量因素共4個,分別為違企業(yè)規(guī)模(該單位從業(yè)人員2人,參照國家統計局《統計上大中小微單位劃分辦法(2017)》認定該單位為微型企業(yè),裁量等級為1)、違法次數(“兩年內未受到過同類處罰”,裁量等級為1)、法行為發(fā)生地點(“不符合環(huán)境功能規(guī)劃”,裁量等級為2)、違法時間 (超12個月,裁量等級為5)。
明確裁量基準計算公式中各項指標內容如下:
X:處罰金額;
M:法定處罰金額上限(該值為0.5萬元);
N:法定處罰金額下限,下限可以為零(該值為0.5萬元);
A: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級(標注★的首要裁量因素:違法事實,確定首要裁量等級為1);
n:其余裁量因素個數(此違法行為裁量因素共5項,除去標注★的首要裁量因素外,其余裁量因素個數為4);
Bi: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級(結合上述案情,B1=1,B2=1,B3=2,B4=5)。
經過裁量基準計算公式計算后金額為0.5萬元。本機關決定對你收購點做出如下處理決定:
1、立即停止違法行為;2、處罰款0.5萬元的行政處罰。
你收購點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封丘縣環(huán)境保護局法制信訪室開具繳款通知書,然后到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繳納罰款(賬號:25700001200000079),交款后到封丘縣環(huán)境保護局法制信訪室開具罰款票據。
你收購點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封丘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zhí)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guī)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ǘ└鶕梢?guī)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規(guī)定執(zhí)行。
2021年4月26日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10727MA45ADMB9A(1-1)
地 址:封丘縣城關鄉(xiāng)勾寨村
經 營 者:勾昌
執(zhí)法人員張永超、李小冬對位于封丘縣城關鄉(xiāng)勾寨村的勾昌(廢品收購點)檢查時,發(fā)現該收購點在用非移動道路機械未加裝污染控制裝置。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在用重型柴油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未安裝污染控制裝置或者污染控制裝置不符合要求,不能達標排放的,應當加裝或者更換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裝置”之規(guī)定,已構成違法。以上事實有封丘縣環(huán)境保護局“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等證據為憑。
根據你收購點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參照《河南省生態(tài)環(huán)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及適用規(guī)則,你收購點的違法行為不存在免予、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從重處罰的情節(jié)。
我局于2021年4月15日向你收購點下達了《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封環(huán)罰先告字〔2021〕第079號),告知你收購點對我局擬做出的行政處罰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2021年4月16日你收購點收到上述告知書后,在法定期限內,你收購點未遞交書面陳述申辯材料,也未到我局法治信訪室進行陳述申辯,也沒有提出聽證要求,自動放棄了上述權利。以上事實有《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封環(huán)罰先告字〔2021〕第079號)和《封丘縣環(huán)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文書送達回證》等為證。
根據該收購點的生產工藝和設備以及2021年1月1日實施的《建設項目環(huán)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顯示,該收購點的廢品收購項目無需辦理環(huán)評審批手續(x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guī)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未按照規(guī)定加裝、更換污染控制裝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tài)環(huán)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五千元的罰款”的規(guī)定。參照《河南省生態(tài)環(huán)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及適用規(guī)則(修訂),該行為適用通用處罰裁量基準,首要裁量因素為違法事實(裁量等級為1);其余裁量因素共4個,分別為違企業(yè)規(guī)模(該單位從業(yè)人員2人,參照國家統計局《統計上大中小微單位劃分辦法(2017)》認定該單位為微型企業(yè),裁量等級為1)、違法次數(“兩年內未受到過同類處罰”,裁量等級為1)、法行為發(fā)生地點(“不符合環(huán)境功能規(guī)劃”,裁量等級為2)、違法時間 (超12個月,裁量等級為5)。
明確裁量基準計算公式中各項指標內容如下:
X:處罰金額;
M:法定處罰金額上限(該值為0.5萬元);
N:法定處罰金額下限,下限可以為零(該值為0.5萬元);
A: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級(標注★的首要裁量因素:違法事實,確定首要裁量等級為1);
n:其余裁量因素個數(此違法行為裁量因素共5項,除去標注★的首要裁量因素外,其余裁量因素個數為4);
Bi: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級(結合上述案情,B1=1,B2=1,B3=2,B4=5)。
經過裁量基準計算公式計算后金額為0.5萬元。本機關決定對你收購點做出如下處理決定:
1、立即停止違法行為;2、處罰款0.5萬元的行政處罰。
你收購點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封丘縣環(huán)境保護局法制信訪室開具繳款通知書,然后到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繳納罰款(賬號:25700001200000079),交款后到封丘縣環(huán)境保護局法制信訪室開具罰款票據。
你收購點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封丘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三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zhí)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guī)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ǘ└鶕梢?guī)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規(guī)定執(zhí)行。
2021年4月26日